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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就近地区会员 推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确定。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研究会的工作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 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 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范围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聘请顾问、名誉会长和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为本会法人代表,本会法人代表不 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或委托秘书长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日常工作中有关重要事项。 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会在副会长中设常务副会长一人,协助会长行使上述职权。同时, 聘请有关领导、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和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贤达为名誉会长、名誉副会 长、顾问、学术顾问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以及与有关部门、团体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和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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